欢迎来到桐城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2024年04月19日 星期五

桐城市老年书画摄影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 人气:0 来源:admin

   

第一条  本会名称:桐城市老年书画摄影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以全市离、退休干部(教师)为主体、老年书画家、老年摄影家和老年书画摄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非盈利性社团组织,是联系老年书画摄影爱好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文艺方向,坚持以高尚情操鼓舞人,以精湛的作品感染人,团结组织全市老年书画摄影爱好者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明和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团结和引导会员学习书画摄影艺术,推动创作活动,丰富离退休人员文化生活,提升“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生活境界。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市委老干部局,同时接受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老年书画家协会的指导,服从社团登记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所在地设在桐城市老干部活动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本协会对老年书画摄影爱好者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组织引导会员学习书画摄影艺术,进行书画摄影创作;举办书画摄影展赛活动,出版书画摄影作品集和会刊;开展人才培训,发展和壮大书画摄影人才队伍;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业的密切合作,宣传桐城文化和企业精神,提高地区和企业知名度,拓展艺术市场,发展书画摄影文化产业;开展与周边地区以及国内外友好书画摄影团体的交流活动,扩展友好往来,增进书画摄影艺术家与境内外书画摄影家的友谊与合作。本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和团体须提交书面报告,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并颁发单位会员证。

第九条 个人会员:凡本市范围内,有一定书法、绘画、摄影艺术水平的离退休干部、教师及其他老年书画摄影爱好者、专业书画家、摄影家,年龄:女50岁、男55岁以上,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 个人会员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有本会会员介绍或其他书画艺术团体推荐,提供本人书法或绘画、摄影作品二幅,半身1寸免冠彩色相片二张,经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对作出特殊贡献的,有受表扬、奖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按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会籍变动事项:       

(一)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征;      

(二) 如果二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不保留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职能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称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审议决定本会章程或修改章程;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会成员;      

(四) 决定本会的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有关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分别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分别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一定艺术素质和组织领导能力,在本会业务领域的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顾问等荣誉职位,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聘任,颁发聘任证书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届满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务: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重大活动及有关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业务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书法组、绘画组、摄影组。以后根据发展需要,可设专项业务组。

各业务组设组长1名。根据理事会的决议,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年度计划,主持本组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0三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返回列表 相关新闻